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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琼晋律非字[2022]第064号致: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刘悦笛、周晓虹出席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15:00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4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承诺及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公告已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会议出席对象、参与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 15:00 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提前十五日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股份人, 代表股份为 2,765,908,0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6327%。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代表股份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关联股东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关于转让北京海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股权项目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对中小投资者实行了单独计票。统和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根据本所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的审议与表决、统计情况如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435,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87%;反对 82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13%;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435,1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87%;反对 82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820,463,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4%;反对 80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8,451,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59%;反对 80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820,529,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8%;反对 73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